《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发表日期: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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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现批准《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84-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系统基本功能

5 居家养老

6 社区养老

7 机构养老

8 施工质量控制

9 检测与验收

10 运行维护

11 评估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提高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与验收、运行维护、评估。
1.0.3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居家养老
以家庭为场所,以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模式。
2.0.2 社区养老
以社区为依托,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模式。
2.0.3机构养老
以养老机构为主导,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集中居住场所,满足老年人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精神文化活动等方面需要的养老模式。
2.0.4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针对老年人生理及心理特点,满足老年人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精神文化活动等方面专项需要的控制或信息应用系统。
2.0.5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将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信息应用系统整合集成,实现各智能化子系统信息共享、养老业务协同和高效智能化管理的综合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包括养老服务专用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机房工程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泄露,防损毁、防篡改等信息安全防控措施,确保养老人员个人信息安全。
3.0.2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养老模式。
3.0.3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宜划分为地市级、区县级、街(乡)镇级、社区级四个层级。
3.0.4 地市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接收本地市辖内各区县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完整数据库,实现分类分项统计与管理。
3.0.5 区县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接收本区县辖内各街(乡)镇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
3.0.6 街(乡)镇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收录、管理辖内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及机构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料;
2成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实现老年人生活状况的跟踪监测;
3应确保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与区县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无缝对接。

3.0.7社区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预留接入街(乡)镇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网络通信条件和数据接口。
3.0.8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根据评估结果,划分为A、B、C三级。
3.0.9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的规定。


4 系统基本功能

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4.1.1养老服务专用系统宜具有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健康管理、养护服务、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和多媒体培训等功能,并提供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4.1.2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覆盖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的日常管理业务,可根据管理需要划分或设定部门、用户、角色、权限等,为机构日常管理业务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支撑;
2 宜包含入住及协议管理、照护管理、康复管理、社会工作管理、老年人档案管理、收费管理、院务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仓库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3 宜满足养老服务行业区域差异性要求和个性化需求,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管理功能;
4 宜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保证数据安全;
5 宜支持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
6 宜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开放性、扩展性和二次开发能力,以适应系统升级,便于系统容量和功能扩充,以及与其他系统的兼容。

4.1.3健康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满足对老年人健康信息采集、管理、综合评估分析和保存的需求,包括健康体征监测、健康档案管理,健康状况评价分析、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健康助手等功能项;
2 健康体征监测功能宜通过配置相应的数字化监测仪器,实现对老年人健康的每日例行性监测和全天候监测,可将采集数据自动上传至健康管理系统;
3 健康档案管理功能宜实现对老年人的基本健康信息、主要卫生服务记录等的汇总,满足健康档案实时在线查询、健康信息上传和导入、健康信息导出和打印等应用需求;
4 健康状况评价分析功能宜根据老年人健康信息自动生成对应的健康报告;
5 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功能宜与社会医疗机构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同时能自动汇总和保存历次远程咨询和指导的记录,提供历史咨询和指导记录的实时查询;
6 健康助手功能宜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提出膳食及运动建议;宜具备智能提醒功能,提醒老年人天气预报、空气质量、服药时间等注意事项;宜支持手机APP端服务;
7 宜提供与社会医疗服务机构相关应用系统的对接接口。

4.1.4 养护服务功能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具备老年人,护理人员双向对讲功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卧室宜设置双向对讲机床头分机,采用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方式,可呼叫护理站主机及监控室、床头分机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0.9m~1.2m,距离老人床头宜小于0.5m。
2)卫生间宜设置对讲分机,采用紧急呼叫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方式,紧急呼叫按钮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0.5m~0.7m,拉绳末端离地高度宜小0.3m。
2 宜支持服务人员通过智能终端查阅老年人健康信息。
3 宜保存照料服务记录和用药记录数据,并提供必要的查询、调阅功能,数据保存期限应满足长期持续服务要求。

4.1.5人身安全监护功能应符合列规定:
1 宜设置人员定位设施,对特定的人员宜配置穿戴式设备,具有实时定位、安全报警及视频联动功能;
2 宜设置人员跌倒监测装置,当监测到老年人跌倒时,可将报警信息及位置信息传送至护理站及监控室,并可联动视频监控系统;
3宜在养老机构出入口或失智老人照顾专区等特定区域出入口,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防走失智能化设施,宜将相关信号传送至护理站及监控室。
4.1.6 报警求助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老年人发生突发情况时,宜通过随身配置的紧急求助装置发出求救信息,机构或社区护理站及监控室可根据求救信息准确定位。紧急求助装置响应时间应小于3s。
2 宜在养老机构居住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卫生间等区域设置紧急求助装置,在床头设置呼叫信号装置,应能在紧急情况下启用一键式呼救按钮,将报警信号传送至相应的护理站及监控室。当采用报警按钮方式时,按钮安装高度宜为0.9m~1.2m;卫生间按钮安装高度宜为0.5m~0.7m。当采用报警按钮和拉绳相结合方式时,拉绳末端距地面高度宜小于0.3m。
3 宜在使用燃气设备的用气设备用房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及自动切断装置,并应能将燃气泄漏信号传送至监控室。
4 宜在老年人生活用房设置水源泄漏传感设备,并能将漏水信号传送至监控室。
4.1.7多媒体培训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有线电视系统、信息发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等,提供生活指引、活动组织、活动培训、健康知识、健康保健、生活环境等信息;
2 宜根据老年人听力及视觉的特点,合理配置多媒体培训场所的视频、音响、灯光等设施。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4.2.1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具有养老服务公共服务、智能卡/手机APP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功能,并根据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4.2.2 公共服务功能宜包括志愿服务、公益服务、来访服务等管理功能。
4.2.3智能卡/手机APP应用功能宜包括身份识别、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物业服务、水电气暖、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功能,以及消费、计费等管理功能。
4.2.4信息安全管理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规定。


4.3 信息设施系统


4.3.1 信息设施系统宜具有信息接入,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用户电话交换、无线对讲、信息网络、有线电视、公共广播、会议管理、信息导引及发布等功能,提供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相关的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有线电视等信息的接收、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需求,并应符合养老服务的使用需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4.3.2 信息接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和养老业务专用信息网接入老年人照料设施内,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管理人员、老年人等各类用户对信息通信的需求;
2 宜建立以老年人照料设施为基础的物理单元载体,具有对接智慧社区和智慧医疗的基础条件;
3 应满足多个电信业务经营者同等接入的要求。
4.3.3 综合布线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的有关规定;
2 机构养老服务综合布线系统数据传输主干宜采用光缆,水平线缆宜采用4对对绞电缆。传输信息量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光纤到桌面的布线方式。
4.3.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宜避免干扰养老设备的正常工作。
4.3.5 用户电话交换功能宜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生活用房、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场所的语音通信需求。
4.3.6无线对讲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管理人员互相通信联络的需求;
2宜避免干扰养老设备的正常工作。
4.3.7 信息网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实现老年人照料设施区域内无线信息网络覆盖;
2 宜设置养老业务专用信息网和设备专网,有条件的大型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宜分别设置交换机和服务器。
4.3.8 有线电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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